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22 17:08:48 来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促进矛盾纠纷解决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工作目标】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调解前置】本院受理的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先行调解。

第三条【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对争议事实没有重大分歧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七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调解方案即视为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书面异议的,调解方案不成立。

第四条【诉讼费用杠杆机制】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调解阶段、调解结果等,适当减免诉讼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诉前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可以在诉讼阶段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

第五条【诉前送达】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送达诉前调解告知书、诉前调解指南、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诉前调解程序中送达的效力及于诉讼阶段。

第六条【调解会议、庭前会议】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可以组织召开调解会议或庭前会议,本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意见,可作为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的意见。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除涉及国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进行举证。

第七条【调查取证】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可以为查明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诉前调解阶段调取的证据,经审查后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审理案件的法官可综合判断后在诉讼中使用。

第八条【诉前鉴定】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对确需进行委托鉴定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三条,且不具备该规程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经审查认为应不予准许的,应当向申请人进行释明并做好记录。

经审查认为适宜通过鉴定促成调解,但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指定提出诉前鉴定申请的期间。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对于当事人恶意利用诉前鉴定拖延诉前调解时间、影响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规制,并作为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再次提出委托鉴定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执源治理】建立诉前“执行不能”风险告知制度,用好诉前保全机制,构建判后督促履行制度和执前调解制度,促进形成“在立案阶段考虑执行、审判阶段兼顾执行、执行阶段扫除障碍”的工作模式,通过“诉源治理”推进“执源治理”。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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